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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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重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81號上訴人 黃郭美香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張庭瑄 被上訴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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