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告乙○○
巷99弄8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陳述如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答辯狀所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張文俊法官郭顏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