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受刑人送達證書影本二紙及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二份可證,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