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85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號3樓相對人甲○○
號3樓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度存字第125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457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台幣6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125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擔保金,已據聲請人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提存書、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457號裁定各一件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