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4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42號聲請人 葉建志 即 葉國雄 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