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 許榮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郁惠 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貳萬玖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