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進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進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進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1年11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4年4月,應予更正),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4年6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59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4月(共2罪)確定(下稱第①至④罪);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⑤罪);10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⑥罪),前揭第①至⑥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其另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下稱第⑦⑧罪);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9月、6月確定(下稱第⑨⑩罪);前揭第⑦至⑩罪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其於10
1年1月7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4年6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06055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5日法授矯字第10401060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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