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88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24日上午09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陳著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參仟陸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著振
法 官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