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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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372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1,58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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