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仲賢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仲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仲賢因偽證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6年9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5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5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2290號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