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1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徐子媜 (原名 徐佳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其中玖萬零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兩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廖穎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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