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犯刑法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十九號(偵查案號: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調偵字第七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交通法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