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8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左自奎 律師查本件被告甲○○經本院法官訊問事實按其已於嗣後之準備程序中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之4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資佐證,其所犯之刑法296條之1第2項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與其他眾多共犯被告串供之虞,即第2、3款之情形,再其之行,視為其非法營利之禁臠,破壞人必要,而自96年8月3日起茲被告甲○○以自動前來地檢署報老父須看顧等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自難准許,應依刑事訴訟第22中華民國96
刑事第三庭審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中華民國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