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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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2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官朝永律師查本件被告甲○○經本院法官訊問刑法修正前之常業詐欺罪、刑法修即有修正前及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形,被告所覓得之詐欺人頭,起訴千萬元以上,公訴人正在請國道公路警察局繼續查辦詐欺之人頭所詐得之金錢,被告之犯行嚴重侵蝕國家金融機構財務之健全,並殃及全民,以金融重建基金打消金融機構財務上之呆帳,侵害之法益嚴重,核有上開羈押原因及起實施羈押。今本院認被告上開羈使之消滅,且本院現正請受害銀行積極清理被告所用人頭之詐欺詳情現已知被告詐欺金額在數千義之法院職責,本院認為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絕對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張淑華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