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親字第7號原告 黃慶成 被告 廖素貞
黃勝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黃勝祥非被告廖素貞自原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廖素貞於民國65年3月15日結婚,然被告廖素貞於74年6月間離家出走,至今未曾返回住處與原告同住,而原告於100年11月2日申請戶籍謄本時,發現其上經加註被告黃勝祥於00年0月0日出生等語,惟原告與被告廖素貞已無共同生活之事實,足見被告黃勝祥應非被告廖素貞自原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之所示。
二、被告方面: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
三、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廖素貞於65年3月15日結婚,且被告廖素貞於74年6月間離家出走,至今未曾返回住處與原告同住,而原告於100年11月2日申請戶籍謄本時,發現其上經加註被告黃勝祥於00年0月0日出生等情,業已提出戶籍謄本以資為證(見本院卷第4-8、19頁),復為被告廖素貞及黃勝祥於言詞辯論時所不爭執,堪認屬實。又本件經馬偕紀念醫院就原告與被告黃勝祥之血緣關係為鑑定後,其鑑定結論略以:「本次鑑定共測試1項血型抗原和15項DNA標記,其中4項DNA標記不合而否定黃慶成是黃勝祥父親的可能,因此排除黃慶成是黃勝祥的父親(見本院卷第56頁所附之親緣鑑定報告)」。因之,本院參酌前開鑑定意見,並佐以被告廖素貞自74年6月間離家後迄81年5月4日黃勝祥出生止,即未曾與原告共同居住等情,堪認原告主張被告黃勝祥非被告廖素貞自其受胎所生之婚生子等情應屬真實。
四、綜上所述,被告廖素貞於受胎時雖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惟因被告黃勝祥並非被告廖素貞自原告受胎所生,自難認被告黃勝祥為原告之婚生子。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否認被告黃勝祥應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受推定為其婚生子,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高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