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53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君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本金①新臺幣貳仟叁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②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八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③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