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8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許妍紅 (原名 許雪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陸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許雪紅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債務人僅繳息至民國96年5月9日止即未再繳款,債務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
(三)債務人許雪紅於民國94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按約定條款所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為違約金900元整,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然相對人前於民國95年9月起,即已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連續兩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已於民國95年11月29日依約定條款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許雪紅至民國96年5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75673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75673元為自94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96年5月9日止之消費款。釋明文件:債協協議書,信用卡申請書,電腦帳單,信用卡契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8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雪紅│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75673││月1日起│││││元│├──────┼──────┼───────┤││││自民國96年5│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10日起│月31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雪紅│自民國96年5│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75673││月10日起││新台幣900元整│││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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