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61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清選任辯護人鄭曄祺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771、102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美清無罪。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美清係址設新北市○○區○○路○○○號「曼谷民俗養生館」之負責人,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陸續僱用越南籍女子丙○○、甲○○等擔任按摩小姐,在上址為男客進行身體油壓、指壓等按摩服務,並從事撫摸、按摩性器官直至射精之猥褻行為(俗稱「半套」),前揭油壓、指壓按摩費用分別為每節新臺幣(下同)1,200元、1,000元,額外提供之「半套」服務則另收取500元,事後再由陳美清與按摩小姐平分拆帳以營利,分別㈠於民國102年1月28日20時10分許,由丙○○在上址為男客戊○○進行按摩之際,另從事撫摸、按摩性器官之猥褻行為,嗣於同日20時40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戊○○所支付之性交易費用1,700元、潤滑劑乙瓶;㈡復於102年4月10日19時許,由甲○○在上址為男客乙○○進行撫摸、按摩性器官之猥褻行為,嗣於同日19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始悉上情(丙○○、甲○○、戊○○、乙○○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由移送機關另依法裁處),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陳美清固坦承於上開時地經營「曼谷民俗養生館」,並聘僱丙○○、甲○○、 程靖芝阮秋東 等以每100分鐘,收費1,000元、1,200元,為不特定客人在店內從事指壓、油壓服務等情屬實,惟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店內並無從事「半套(打手槍)」之色情服務, 伊於 應徵小姐時亦告知絕對不可以做色情的,丙○○、甲○○2人並沒有在店內分別為戊○○、乙○○從事「半套」的猥褻行為等語。
經查:
㈠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係以戊○○、乙○○
2人之指述,為其主要之論據,而被告於上開時地經營「曼谷民俗養生館」,並聘僱甲○○、丙○○、程靖芝、阮秋東等以每100分鐘,收費1,000元、1,200元,為不特定客人在店內從事指壓、油壓服務等情,雖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屬實,並核與甲○○、丙○○2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及證人程靖芝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均相符合,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02年1月28日臨檢紀錄表乙紙、現場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影本10紙及102年4月10日臨檢紀錄表、搜索筆錄各乙紙、現場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紙在可卷稽,而堪認定。
㈡惟被告迭次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堅決否認上開
犯行,辯稱:伊店內沒有從事「半套」的色情按摩等語,不僅核與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101年的10月初到該店上班」、「(101年10月初至102年1月28日被警察查獲當天,曼谷養生館內還有幾個小姐?)平常有
三、四個小姐,名字我不清楚,證人甲○○也有在那邊上班,只是查獲當天她沒有上班」、「(102年1月28日警察到店內臨檢時,當時你正在做什麼?)剛好在幫客人按摩,客人的名字我忘記了,證人就是剛才作證那個男子。那天戊○○進來,因為我剛在學習,他嫌我不太會按摩,我就說幫他熱敷,我出去拿毛巾進來就看到他衣服脫光光躺在床上,我跟他說你怎麼這樣,後來警察就衝進來」、「(這位戊○○當天是否第一天到曼谷養生館消費?)算是第二次」、「(他上一次來的時候做何消費?)一節100分鐘,1,200元,是油壓。他上次來的時候,他也是不讓我幫他上油,一邊按一邊跟我聊天,他有問我的手機號碼,我不給,我說他要找我可以打電話到店裡,可是他一直要我的手機,所以我就給他了。第一次雖然有按摩,但是我不太會按,因為他認為我剛學按的不好,第一次有收1,200元。第二次他打電話給我,我說你認為我按摩不好為何還要找我,我覺得很奇怪為什麼他來按也按不久,我感覺他不是很想按摩」、「(戊○○第一次來做油壓的時候衣著狀況如何?)他有穿我們按摩的褲子,上面蓋著棉被,我是隔著棉被幫他按摩」、「(他第一次來按摩的時候費用1,200元交給何人?)時間很久了,我不記得了」、「(陳美清是否有跟你講過,你們做完之後可以向客人收錢?還是要向櫃台付費?)如果陳美清在,丁○○會收錢,如果陳美清不在,我會帶客人去櫃台收錢,錢會放在櫃台的地方,並在本子上寫收了多少錢」、「(你對於戊○○說他已經去你們這家曼谷民俗養生館大約三至五次,且都是你幫他服務按摩的,有何意見?)他說的不對,他只有去第二次而已」、「(你對戊○○說在102年1月28日被警察查獲這天,你有對他作半套打手槍的服務,有何意見?)沒有,我沒有幫他打手槍」、「(你對戊○○說他之前來的三至五次,每次都有打手槍,而且除了1,200元外還有另外付500元的打手槍費用,有何意見?)我不知道他為何要這樣說害我,我沒有收到他任何的錢,第一次、第二次都一樣,第二次來他也不是怎麼給我按,理由就是他想要敷毛巾而已,不久之後我進來,當時我距離他很遠,後來警察就衝進來」、「(你們店內,就你所知是否有做色情按摩服務?)沒有」、「(陳美清是否有跟你們講過店內可否做色情按摩的服務?)沒有」、「(她有沒有要求過你們不可以做這種色情按摩服務?)有,她有說我們店只做一般按摩,如果有客人要求做色情服務,要說絕對不可以」、「(你們櫃台收錢,如果你幫忙代收的話,是否要登記代收多少錢?)要,都要登記在本子上」、「我覺得我沒有做這種事情,所以本來我不願意去繳,警察說不管我有沒有做,還是要繳,因為警察說我妨害他們,警察也沒有解釋很多」、「(丁○○跟你說不能做色情按摩的時候有無跟你們說原因?)有,他說我們這邊只做純的油壓按摩,如果做了不該做的事情,這樣不行,這樣店的名聲不好會不能繼續做下去」、「(丁○○跟你說不能作色情按摩時有無說這樣會違反台灣的法律?)有」、「(陳美清有無說因為做色情按摩會違反台灣的法律,所以叫你們小姐被警察查獲的時候要推說陳美清有跟你們講不能做色情按摩?)沒有,我來應徵的時候就有講她開的店是這樣,被抓之後也沒有跟我們說什麼」、「(丁○○是否有要釐清自己的責任,所以叫你們跟警察講說他有不准你們做色情按摩的服務,這樣她就可以躲掉台灣的法律的制裁?)沒有」等語(見本院卷102年12月31日審判筆錄)及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何時去曼谷民俗養生館上班?)我不記得了,我在該處大概工作2年了」、「(警察查獲當天你正在做何事情?)當天我去外面買晚餐,陳美清是櫃台,結果客人進來,櫃台就要客人等我回來,因為排到我的班,客人說好,我回來的時候,就帶客人進去,客人進去之後先接電話,後來警察衝進來的時候客人正在休息室後面,因為客人在接電話我們怕客人不方便,所以就先出去外面」、「(警察進來那天,你是否有幫客人乙○○提供任何服務?)沒有,還沒有開始按摩,但是客人有先脫衣服,並穿紙褲,我進來的時候他是躺著打電話,我就拿壹條毛巾給他蓋」、「(你對於這位客人說當天來你們曼谷民俗養生館是做按摩加半套的服務,並已經先給你1,700元,警察才進來,有何意見?)沒有,因為我還沒有開始按摩,所以我還沒有跟他收錢」、「(你在陳美清店內做事,有無從事過色情按摩?)沒有,我們進去工作的時候老闆有交代櫃台要給我們單子簽名,說在這邊工作不可以幫客人做半套或色情服務」等語(見本院卷102年12月31日審判筆錄)均相符合,亦核與證人亦「曼谷養生館」員工程靖芝、阮秋東2人於警詢中均證稱:伊沒有替客人從事性交易服務,養生館亦未替客人從事性交易服務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877號卷第20、23頁)及證人即客人 姚崇倫 於警詢中證稱:該養生館除了按摩,沒有其他特別消費,亦不知該養生館有無從事色情服務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8771號卷第27頁)均相一致,是被告上開所辯,尚非不足採信。
㈢雖證人即男客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2年1月28
日晚上八時許你是否在警察臨檢時有在場?)我忘記那天是幾號,那天我有在場,地址是在蘆洲三民路,店名是叫曼谷養生館」、「(警察臨檢時你為何會在該處,你當天去那邊做什麼?經過為何?)去按摩,我是晚上七、八點去那邊,我按摩完之後準備要走了,警察就進來了。我去之前就已經用手機和店內幫我按摩那位小姐聯絡好了,我去的時候幫我按摩的小姐就直接帶我進入第一間包廂,我就換他們的按摩衣服,只穿按摩短褲,沒有穿其他衣褲,之後躺在按摩床上,按摩按到一半,按摩小姐就約我出去修手機,因為她手機裡面的照片檔打不開,所以就要約我出去,幫我按摩完做完半套,半套就是幫我打手槍,我當時沒有戴保險套,做完之後準備要穿衣服時警察就進來了,我當時還來不及穿衣服」、「(半套至射精為止,精液如何清理?)我是射精在衛生紙上,衛生紙應該是丟掉了,是小姐丟掉的,她把衛生紙拿出去應該就是去丟掉」、「(請形容一下按摩床的大小、樣式?)大小就差不多一個人的大小,就是一般的美容床」、「(警察進來的時候你人的姿勢、所在位置及衣著情形?)我躺在床上全身都沒有穿衣服就被警察查到。按摩褲當時要做半套前就脫一半了,我是做完半套之後準備換衣服才脫掉按摩褲,我是躺在床上由小姐幫我把按摩褲整件脫掉」、「(被警察查到這天是你第幾次到該店消費?)我去過好幾次,大概三至五次」、「(你第一次去該店消費距離查獲之前多久?)忘記了,很久沒去了」、「(你多久去該店消費一次?)不知道,平均大概一至二個星期去一次」、「(你去該店是否有指定幫你服務的小姐?)就第一次去的小姐,後來都是指定該小姐服務」、「(該店除了被警察查獲那天幫你服務的小姐,是否還有其他小姐?)其他的小姐我不認識,當時我去的時候櫃台還有其他小姐,但是有幾個小姐我忘記了」、「(警察查獲那次你的消費費用是否已經付清?)還沒,因為被警察帶走了,警察問筆錄時有問我是否把錢交給櫃台,我說還沒有,他就要我把錢拿出來,之後警察就拿走了,我拿給警察1,700元,因為按摩費用是1,200元,半套費用是500元」、「(如果那天警察沒有進來的話,你會在何時付錢?)就穿好衣服之後會拿錢給按摩小姐,之前不一定是拿給小姐,有時會交給櫃台,那天是因為小姐約我出去修手機,所以我才想要把錢直接交給小姐」、「(你每次去消費的金額情形為何?)就跟查獲那天一樣」、「(你如何知道消費金額是按摩1,200,半套500?)那邊附近每間都一樣」、「(所以你去曼谷民俗養生館消費的時候從來沒有人講過消費金額是多少?)沒有,沒有人講過」、「(你是否認識曼谷民俗養生館的老闆?)不認識」、「(你說有時候你會把消費的1,700元拿給櫃台,是指拿給櫃台何人?)我不知道是誰,我記不清楚她的長相」、「(你拿1,700給櫃台小姐時,有無跟那名櫃台小姐溝通過?該小姐用何種語言跟你說話?)她是用國語跟我說謝謝,我錢拿給她不會多講話就走了」、「(警察查獲當天幫你服務的小姐,她幫你做半套時是否有用什麼物品?)有用按摩用的油」、「(該油是否有擦在你的生殖器上?)有」、「(是否有用該油擦在身上?)當天沒有擦在身上,但是有擦在生殖器上」、「(你剛才說的按摩1,200的內容為何?)就是普通按摩,就是按摩正面及背面還有小腿,時間通常為90分鐘,當天我按比較短的時間,不到90分鐘」、「(你是否知道這家店有提供消費1,000元的這種按摩?)沒有」、「(你每次消費的1,700元,你是直接將1,700給櫃台還是給小姐?)有時候直接給櫃台,有時候給小姐,不一定」、「(是否曾經有分開500給小姐,1,200給櫃台?)沒有」、「(你在該店付費時,你是否記得幾次給小姐,幾次給櫃台?)不記得」、「(你通常交給小姐還是交給櫃台?)通常給小姐比較多」、「(你交給櫃台的次數是否有超過二次以上?)我忘記了,因為太久了」、「(請求提示102偵字第8771號卷第70頁倒數第五行的問答,你當時說你把錢都是直接給小姐,與你剛才所述不同,有何意見?)事實上是有時候會交給櫃台,有時候交給小姐。在偵查中檢察官是問我大部分把錢交給誰,我是說交給小姐」、「(請求提示上開卷第71頁第15行以下,當時檢察官問你究竟有無直接給櫃台,你回答只有第一次給櫃台,之後都是給小姐,是否如此?)時間太久我忘記了」、「(上開卷第71頁下面的問答,檢察官問你第一次去時交給櫃檯人員多少錢,你回答說小姐告訴我說半套要加
500元,他說那是小費,我就將500元給小姐,出去後我給櫃檯1,200元,之後的消費我就直接給小姐1,700元,他就交給櫃檯,但我不清楚他有無拆帳,是否如此?)時間太久我忘記了」、「(上開卷第16頁證人戊○○警詢筆錄第15行,警察問你說你多次在該店消費,你的金額交給何人,你回答半套的500元都是交給幫我從事性交易的小姐,是否如此?)時間太久了,我不記得了」、「(案發當天你說你正要換衣服警察就進來?)當時我準備要換衣服,還沒有換衣服」、「(當時小姐是否走出去?)還在旁邊,還沒有走出去」、「(當時是否你半套剛做完?)做完已經五分鐘」、「(從你進入店內直至做完按摩、半套這段期間,你是否有說過你要做半套?)沒有,因為第一次去的時候我有做,所以之後去都沒有說小姐就直接做了」、「(該次連價格都沒有提到?)都沒有」、「(當天在做的過程是否有使用到毛巾?)有,就是做完之後用來擦掉生殖器上的油」、「(毛巾擦完之後放在何處?)我不清楚,小姐拿出去了」、「(你是否記得當天的1,700元鈔票是如何組成?)不記得」、「(為何你在警詢中提到,你在這間曼谷民俗養生館曾經把消費的1,700元分做二筆,500元給小姐,1,200元給櫃台?)時間真的太久忘記了」、「(查獲當天做完半套射精完畢至警方進入包廂,這段時間按摩小姐是否有離開包廂過?)有,出去拿毛巾之類的」、「(警方進入包廂時,你射精的衛生紙是否還在包廂內?)應該不在,小姐拿出去了」、「(該店包廂的情形為何?)是用拉簾拉起來,不是用木頭隔起來的包廂」、「(你說衛生紙應該是小姐拿出去的,是你親眼看到還是你猜測的?)我親眼看到她拿出的,因為每間都是這樣,射完精之後都是小姐拿出去的」云云(見本院卷
102年12月31日審判筆錄)及證人男客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2年4月10日晚間七時許是否有在蘆洲三民路
148號曼谷民俗養生館遇到警察臨檢?)有」、「(你當時去那邊做何事?)按摩」、「(只有按摩?)還有打手槍」、「(你當天幾點進去?)晚上七點十分左右」、「(警察臨檢時是否已經消費完畢?)消費完畢」、「(請描述警察臨檢時的情形?)警察臨檢時我在曼谷民俗養生館的房間內,是窗簾拉起來的隔間,當時我是坐在按摩床上,當時我沒有穿衣服,只有一條毛巾圍著下體,當時房間內還有一位按摩小姐,我不知道她的姓名,小姐剛拿小毛巾去洗,小毛巾就是擦拭我的精液用的,警員進來後就拿V8拍攝,小姐感覺很慌張,進來時手上沒有拿小毛巾,他是先拿小毛巾去後面,進來時就看到警察臨檢,警察進來說要好好配合」、「(警察進來臨檢時你消費金額是否已經付清?)我忘記」、「(警察進來時,你的下半身是否有穿褲子?)應該是沒有,只有圍毛巾」、「(後來警察是否有拿毛巾去照光?)有,拿圍著我身上那條」、「(消費如何計算?)按摩好像1,20
0還是1,400,打手槍加500」、「(你之前是否有去過該店消費?)沒有」、「(你跟這家按摩店是否有糾紛?)沒有」、「(你這次去的時候是何人向你介紹消費方式?)裡面的小姐,一進去沒有人介紹,是到隔間的時候小姐才說的,就是按摩的那個小姐說的,但是我忘記她卻是怎麼說的」、「(為何你在警局說你是第二次去這家曼谷民俗養生館,上次去是查獲前大約一個月?)那應該就是有去過,因為現在事隔比較久忘記了」、「(你去那家店的時候,是否有見過在庭被告?)有,是查獲那天看到」、「(你去這家店消費,消費金額交給何人?)我也忘記了」、「(是拿到櫃檯繳還是交給小姐?)交給小姐」、「(剛為何說你忘記?)我沒仔細想」、「(有無因為要陷害他們剛才作證的內容不實?)我沒陷害」、「(當天從進去按摩店到進入隔間的時間多久?)五分鐘左右」、「(你進去按摩店的時候是否有看到幫你按摩的小姐?)剛進去時沒有看到,但沒多久就進來了」、「(當你進入隔間時很快幫你按摩的小姐就進來?)對」、「(你在進入隔間後,小姐有無詢問你有無要做半套還是說什麼?)她說加500元,是小姐問我要不要加五百做半套」、「(除了這樣你之後有無做何動作?)當時我原本就脫衣服只剩內褲打算按摩,小姐說完之後我就把內褲脫下來」、「(小姐做了什麼行為?)她就用手指圈起來套弄我的生殖器,就是所謂的打手槍」、「(有無帶保險套?)沒有」、「(有無塗油?)有」、「(小姐在幫你按摩生殖器時,有無隔著毛巾按摩?)沒有,是直接接觸」、「(你射精之後小姐才用毛巾擦拭,還是當你快射精之後小姐就用毛巾準備接著?)應該是用毛巾準備接著」、「(你是射在毛巾上?)是」、「(有無另外用衛生紙擦?)沒有」、「(你剛才說小毛巾拿去洗,大毛巾圍在你的身上,所以小姐是把小毛巾拿去洗,之後再拿大毛巾圍在你身上?)大毛巾原本就圍在我身上」、「(是小姐在幫你按摩生殖器時大毛巾就罩在你身上,還是按摩完生殖器之後才罩上?)按摩完之後才罩上」、「(你看到警察進來時,就已經拿V8拍攝?)衝進來時說警察臨檢,應該就有拿V8」、「(幫你按摩的小姐把油擦在你的生殖器上時有無說是什麼油?)沒有」、「(你覺得那是什麼油?)潤滑液」、「(為何不是精油?)感覺上是潤滑液」、「(那條放在床上的大毛巾,之前有無直接接觸你的生殖器過?)應該是有,我記得我射精之後有拿大毛巾擦拭一下下體」、「(所以你是警察進來之前以放在床上的大毛巾擦拭下體嗎?)是」、「(你在警察局做筆錄時,警察有無說你要說在這家店有做半套的服務才可以離開警察局?)沒有」、「(你剛所回答的是否都是根據你的記憶回答,沒有猜測?)都是根據記憶回答,但是記憶有些模糊」、「(你剛才說你有拿大毛巾擦下體,你如何擦拭?)毛巾那麼大條,拿起來就擦了,沒有折」云云(見本院卷103年2月25日審判筆錄)在卷,然不僅核與戊○○本人前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做半套的500元是交給小姐(見102年度偵字第8771號卷第16頁)、之前的錢,都是交給小姐,伊都是直接給小姐(見102年度偵字第8771號卷第70頁)、第一次去好像有交給櫃檯,後來去都交給小姐(見
102年度偵字第8771號卷第71頁)云云及乙○○本人前於警詢中證稱:伊性交易結束後將1,700元交給小姐(見102年度偵字第10295號卷第8頁)、伊去曼谷民俗養生館從事性交易過2次(見102年度偵字第10295號卷第9頁)云云相互矛盾,亦核與證人丙○○、甲○○2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均不相符,有如上述,且警員於102年1月28日前往「曼谷民俗養生館」內臨檢時,被告不僅因帶其小孩前往南部,不在查獲現場,而遍查102年度偵字第8771號卷內,雖有102年1月28日之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乙紙在卷,然亦調無上開扣押物品目錄表上所載之「現金1,700元及潤滑劑乙瓶」或其相關入贓證物庫證明到院,是102年1月
28日是否扣得上開現金1,700元及上開「潤滑劑」是否確屬潤滑劑或僅屬「精油」,即存疑義;又戊○○於警詢中亦證稱:扣得帳冊乙本云云(見102年度偵字第8771號卷第15頁),而該本帳冊乃攸關「曼谷民俗養生館」營業收入之重要證據,卻未見該本「帳冊」之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相關紀錄;另乙○○亦證稱:其於警方到場臨檢前,已交付小姐現金1,700元云云(見本院卷103年2月25日審判筆錄),惟警方到場臨檢後,竟亦未經扣押上開現金1,700元在卷,而僅空言「已遭小姐藏匿起來」云云;至於102年度偵字第10295號卷內雖另有大毛巾乙條經顯影燈(多波域光源燈)照射後之照片乙紙(見102年度偵字第10295號卷第40頁下方)可佐,然該大毛巾乙條亦未經扣押在案,事後僅憑所謂「顯影燈照射之照片乙紙」所示,客觀上實無從僅依肉眼所見,即得確認照片之大毛巾上何處有「精斑、尿液、血斑或毛髮反應」,更遑論係乙○○其人使用過後所餘之「精斑、尿液、血斑或毛髮反應」,至為顯然。
㈣綜上所述,被告本件上開2次犯行,若僅憑證人戊○○、乙
○○2人上開證述云云,在查無其他任何積極事證為佐之情形下,均尚不足逕為不利被告認定之依據,且被告前於101年間,亦曾先後2次因查無從事「半套」猥褻行為之色情按摩,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5月2日、9月24日,分別以101年度偵字第5759號、101年度偵字第字第22919號處分不起訴在案,則衡諸一般常情,被告應較一般業者更加戒慎恐懼,依法從業,以免觸法,始為合理,是被告辯稱:伊店內沒有從事「半套」之色情按摩,亦曾告知小姐不可從事色情按摩等語,應堪採信。
四、此外,本件復查無其他任何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起訴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上開犯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李巧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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