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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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38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栩堯 選任辯護人 翁瑞麟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於民國100年9月14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首查,被告劉栩堯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雖否認犯行,然有起訴書所載證據為憑,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其所犯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為保審判順利進行,有羈押必要,而於100年7月31日實施羈押。
二、再查,被告徒具狀陳稱其已將案情交待清楚,並非無家無業亡命之徒而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無從推翻本院法官羈押被告時所認之上開羈押事由及羈押必要性,是被告之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翁毓潔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