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訴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念恆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玖年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強盜殺人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98年11月5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2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