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23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星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60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7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02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明文規定。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許文章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