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炳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炳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炳煌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胡炳煌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違背安│有期徒│99.05.│本院99年度│99.07.20│本院99年度│99.09.08││1│全駕駛│刑6月│12│交簡字第43││交簡字第43││││致交通│││0號││0號││││危險罪│││││││├─┼───┼───┼───┼─────┼────┼─────┼────┤││違背安│有期徒│99.08.│本院99年度│99.12.29│本院99年度│100.01.3││2│全駕駛│刑7月│01│審交易字第││審交易字第│1│││致交通│││1151號││1151號││││危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