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4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一平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壹點零陸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一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348號、3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1.0670公克、驗餘淨重1.066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經查:被告張一平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0
2年度毒聲字第20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2年8月13日釋放,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8月22日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348號、3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微黃透明結晶2包經送驗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1.0670公克、驗餘淨重1.0668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1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501號卷第45頁),屬違禁物無訛,應予沒收銷燬之(鑑定用罄部分,客觀上業已滅失,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只,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