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哲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1年度調偵字第26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籃球運動背心共柒件,均沒收。
理由
一、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業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01年7月1日施行,原商標法第83條規定移列為同法第98條,僅酌作文字修正,而沒收本質上具有保安處分之性質,非關刑罰權規範事項,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調偵字第2659號被告胡哲瑋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2年9月20日期滿。扣案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胡哲瑋因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調偵字第265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9月21日確定,並於102年9月20日期滿,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而扣案之籃球運動背心7件,係屬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之「adidas」商標圖樣之商品,業據被告供認在卷,並有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網頁蒐證資料、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品、仿品採證相片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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