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9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9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29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憲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憲麟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憲麟分別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18日8時35分許、同年3月28日8時39分許,均未經 蔡木火蔡明豪 父子同意,見臺中市○○區○○路○○巷○號蔡木火、蔡明豪父子住處大門未上鎖而無故進入各1次。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蔡木火、蔡明豪告訴被告李憲麟無故侵入住宅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2人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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