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3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忠憲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芳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玖仟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叁拾壹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玖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叁拾壹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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