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74號原告 蔡沛雯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家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