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49號原告 李瓊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美玲 、 賴一鵬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