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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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2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建鼐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74,85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週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份,按前述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郭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