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06號聲請人 陳呈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張珮琪┌─────────────────────────────────────┐│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陳呈洋│華南銀行板│108年7月30日│16,150元│PD0000000│││││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