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98號原告 李月伶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被告 廖翊妘
廖浤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3,2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