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09號原告 張凱程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映妤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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