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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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瓊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瓊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瓊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判處罪刑及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合計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6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