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35號原告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被告 方雪
謝佳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乃因消費借貸之權利義務關係爭議涉訟。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既載明就被告所負此等債務而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昭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