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9號原告 陳楊由
陳佳德 高意雯 陳相賓 陳勇全 陳美吟 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龍升 律師被告鼓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岳坊 被告 陳洸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7年度易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洸華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查,原告復均未曾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原告訴請陳洸華賠償損害部分,自應予以駁回。陳洸華部分既經駁回,原告訴請鼓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賠償損害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李佳容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