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日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有盛營造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被告政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2人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日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起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04,663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579元;原告有盛營造有限公司起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40,358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