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5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5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525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王振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壹仟零柒拾捌元部份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其中貳萬柒仟肆佰柒拾壹元部份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計算之手續費,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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