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51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5125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衛理德 代理人 籃郁惠 債務人 施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陸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其中貳拾壹萬壹仟貳佰柒拾元部份,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依未付款部分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逾期違約金,每月違約金上限總額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