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271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徐昌生 (即 徐享龍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徐享龍於民國89年
6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惟債務人徐享龍於民國91年7月24日死亡,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6號裁定,選任相對人為債務人徐享龍之遺產管理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1,963,411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民事裁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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