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400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⑴釋明按年息百分之6.54計算利息及利息起算日為96年8月5日(到期日為97年1月3日)之依據、⑵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民國97年8月2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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