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7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謝智翔 陳星輝 被告 吳明文
吳明輝 吳明聰 吳秀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譯心 被告 黃睿珧
黃基恩 黃妙娟 黃妙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慧珊
法官朱慧真法官徐彩芳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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