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84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錦昶
劉麗君 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盟志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錦昶、劉麗君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係上開所列各罪之一,是被告2人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