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7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安選任辯護人朱育男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當事人欄內被告 陳信安欄 之次行應增列「選任辯護人朱育男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漏列之情形,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