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68號原告貫雄企業行即 戴進財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原告與被告 周蘇 民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