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保險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請求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1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蕙娟 上訴人即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保險契約請求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2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