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65號上訴人 施宗仁 訴訟代理人 許琬婷 律師被上訴人 姚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38,256元(計算式:10,198,656元+1,039,600元=11,238,256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3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6,36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表:上訴聲明第二項台南市○○區○○段000地號、300-1地號、312地號、312-1地號、312-2地號土地之價值10,198,656元(計算式:面積共980.64×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0,400元/㎡=10,198,656元)本院卷㈠第101-105頁上訴聲明第三、四項台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房屋110年度課稅現值1,039,600元本院卷㈠第7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