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宜蘭縣爐源寺法定代理人 高龍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宜蘭縣爐源寺組織章程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正確之聲請人名稱(例如記載「高龍助即財團法人台灣省宜蘭縣爐源寺董事長」),並蓋用印章。若有委任代理人,請一併提出委任狀。
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勿加蓋騎縫章跟財團法人大小章)。
三、修改後新組織章程影本(請勿加蓋騎縫章跟財團法人大小章)。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靜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