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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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宜蘭縣爐源寺法定代理人 高龍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宜蘭縣爐源寺組織章程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正確之聲請人名稱(例如記載「高龍助即財團法人台灣省宜蘭縣爐源寺董事長」),並蓋用印章。若有委任代理人,請一併提出委任狀。
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勿加蓋騎縫章跟財團法人大小章)。
三、修改後新組織章程影本(請勿加蓋騎縫章跟財團法人大小章)。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