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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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3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嘉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嘉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嘉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足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沒有意見(見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72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至5所處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9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雖本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蘇姵容附表:受刑人顏嘉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5日起至同年月29日107年2月5日起至同年月13日107年7月18日起至同年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619、9230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619、9230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7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2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2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90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10日109年9月10日110年1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00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31日110年3月31日110年11月24日備註編號1、2經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廢棄物清理法交通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6月2日109年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343號嘉義地檢110年度調偵字第2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高分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96號110年度嘉交簡字第688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10日111年2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高分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96號110年度嘉交簡字第68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9月6日111年3月28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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