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573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劉鳳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壹萬伍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玖仟貳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貳拾陸元,及其中貳仟零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