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26號原告國際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楊衍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沈柏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2萬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林芳華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徐筱涵